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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终裁:对18家中国企业征收86.01%反倾销税,8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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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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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物流巴巴

公告发布背景与基本概况

美国商务部将于美东时间 2026 年 8 月 17 日,在官方刊物《联邦公报》对外发布由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管理局以及美国执法与合规办公室联合出具的通知公告,公告名称为《来自中国铝型材:反倾销税行政复审最终结果通知》,该公告一经发布即刻生效,生效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17 日。

本次公告属于美国对华铝型材反倾销税令项下的行政复审终裁结果,行政复审是美国反倾销体系当中的常规程序,目的是重新核查涉案企业的出口行为,判定企业是否具备单独税率资格,并更新对应反倾销保证金以及征税税率。本次复审主要针对中国铝型材出口企业开展资格核查,最终裁定结果将直接影响相关企业对美出口的成本、通关流程以及后续贸易安排,同时也会对整个行业对美铝型材出口业务形成约束。本次裁决法律依据援引《1930 年关税法》第 751 (a)(2)(A) 条以及 19 CFR 351.212 (b)(1) 相关法规条文,美国商务部将正式指令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落实本次终裁的征税执行工作。

企业税率裁定与现金保证金征收规则

根据本次联邦公报公告披露的裁定结论,参与本次复审的共计 18 家中国企业,全部未能通过单独税率资格审核,无法获得企业单独适用税率,统一被归为 “中国全国性实体” 范畴。归入全国性实体后,企业出口涉案铝型材产品,将适用 86.01% 的从价反倾销税率,该税率为高额从价税率,会大幅抬升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综合成本。

在现金保证金的实操征收层面,公告划分三类不同主体明确保证金缴纳标准,覆盖清单内企业、其余中国出口商、非中国出口商,厘清海关通关环节的执行口径。 第一类,未列入本次裁决清单,但已经取得单独税率资质的中国出口商以及非中国出口商,可以继续沿用此前最新一期对外公布的单独税率,不受本次 18 家企业终裁结果的影响,维持原有保证金缴纳标准。 第二类,全部没有取得单独税率资格的中国出口商,统一按照中国全国性实体税率 86.01% 缴纳反倾销现金保证金,无论企业是否参与本次行政复审,只要不具备单独税率,均执行该标准。 第三类,未获得单独税率的非中国出口商,不直接套用全国实体税率,需要追溯上游供货来源,按照实际向其供应货物的中国出口商对应的税率完成保证金缴纳。

本次被裁定适用 86.01% 全国实体税率的 18 家企业名单包含安吉长虹链制造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中山)安防技术有限公司、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苏州)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全球解决方案(上海)有限公司、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伊维莱线性驱动技术(平湖)有限公司、格林莱特实业(苏州)有限公司、河北金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晔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众捷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泽升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賽納捷建築五金有限公司、日荣五金制品 (深圳) 有限公司、厦门祥昊贸易有限公司、重庆中南铝合金轮毂有限公司、苏州众之甫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后续对美出口涉案铝型材产品,海关将直接执行 86.01% 从价反倾销税。

涉案铝型材产品完整覆盖范围

本次反倾销税令源自 2011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公告(76 FR 30650),本次行政复审延续该税令的产品界定,从合金材质、产品形态、表面加工、零部件组件多个维度划定征税产品边界,同时列明多类明确排除品类,企业需要精准区分产品属性,避免归类失误造成额外关税损失。

在征税覆盖的铝合金材质方面,主要针对挤压工艺生产的铝型材,限定美国铝业协会编号以 1、3、6 开头的铝合金。其中 1 系铝合金铝重量占比不低于 99%,典型牌号如 1350;3 系铝合金以锰作为主要合金元素,锰总占比不超过 3.0%,典型牌号 3003;6 系合金核心元素为镁与硅,镁含量区间 0.1%‑2.0%,硅含量区间 0.1%‑3.0%,常见牌号 6060。

产品形状形式上,空心型材、实心型材、管材、管道、棒材、杆材均纳入征税范围,经过挤压之后再拉拔加工的产品同样属于涉案产品。表面处理与二次加工不改变征税属性,磨光、拉丝、抛光、阳极氧化、液体喷涂、粉末喷涂等表面处理,以及定尺切割、机加工、钻孔、冲压、开槽、弯曲、攻丝等深加工,只要基材符合铝型材定义,依旧属于征税对象。

零部件与子组件层面,进口申报为窗框、门框、光伏板、幕墙、家具成品的零件,只要本体属于铝型材,就落入税令管辖;焊接、紧固件拼装而成的半成品子组件同样征税,子组件当中的非铝金属、塑料等配套部件不纳入征税。

产品排除类别与细分判定规则

为减少税令适用的争议,公告详细列出多类不在征税范围内的产品,包含材质排除、成品排除、套件排除、特殊工业品排除以及散热器专项分级判定规则,企业报关时可对照条件申请排除认定。

材质维度排除 2 系、5 系、7 系特定铝合金,铜重量占比超过 1.5% 的 2 系合金,镁占比高于 1.0% 的 5 系合金,锌占比超过 2.0% 的 7 系合金,不在本次反倾销税管控之内。完全永久组装完毕的成品消费品予以排除,带玻璃的成品门窗、装配完成的相框、成品太阳能板,即便内部含有铝型材基材,因已经加工为终端成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未组装的成品套件也设置排除条件,套件必须集齐组装成品全部零部件,进口之后无需切割、冲压等加工,开箱就可以直接组装;仅附带螺丝、螺栓紧固件,不足以认定为成品套件,不能享受排除待遇。铸造铝制品、未锻轧纯铝、特定规格压缩管状容器直接排除,铸造铝产品特征为牌号带小数点;压缩管状容器需要同时满足牌号 1080A、特定长度外径、壁厚指标,才可适用排除。

散热器实行三级划分,是本次产品界定中容易产生报关风险的品类。散热器毛坯,即长尺寸铝型材原料,以及经过切割机加工,但没有完成热性能测试、未装配、未包装的加工散热器,均属于征税范畴;只有完成热性能设计、经过完整热性能测试,满足热性能技术指标的成品散热器,才能够获得税令排除。

对应海关编码与企业实操风险提示

本次涉案产品对应多组美国 HTS 海关编码,主要核心编码为 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当铝型材作为零部件集成到其他商品进口时,还可能归入 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6.99,蒸发器线圈类产品会涉及 8418.99.80.50 等编码。编码仅为参考,产品的实际物理属性、工艺、材质才是判断是否征税的核心依据,不能单纯依靠海关编码判定。

对于国内相关外贸企业,本次终裁带来多重贸易风险。18 家涉事企业对美出口铝型材将承担高额关税,出口竞争力大幅下降;其余未取得单独税率的铝型材出口企业,同样面临 86.01% 保证金压力。企业应当重新复核自身产品的合金牌号、加工工艺、产品形态,对照排除规则梳理产品线,准确做好海关归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评估单独税率申请路径,同时优化供应链布局,做好出口成本测算,防范通关归类错误带来的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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