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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致命撞船案判决:2000 万美元封顶!海事责任限制为何 “几乎牢不可破”?

海运新闻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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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物流巴巴

2025年3月10日,北海发生了一起严重事故。葡萄牙籍集装箱船“Solong”以约16节的速度,撞上了锚泊中的美国籍油轮“Stena Immaculate”轮。当时油轮上载有超过22万桶航空燃油,撞击导致油舱破裂,燃油泄漏引发大火,两船严重受损,燃烧持续数日,事故造成Solong轮上一名船员死亡。

2026年2月,Solong轮船长Vladimir Motin因重大过失杀人罪被判处六年监禁,检方指出,撞击前油轮在雷达上可见超过30分钟,但Solong轮未采取任何规避行动。

但刑事责任之外,民事赔偿的走向却出乎许多人意料。5月22日,伦敦高等法院作出一项关键裁决:Solong轮的船东只需要赔偿约2000万美元,不能再多。油轮那边损失惨重,想打破这个赔偿上限,就必须证明Solong轮的管理层“明知道船会出事,还故意让它去撞”,他们主张船东存在“轻率行为”,但法官认为,这个说法纯属猜测,没有真凭实据,船长的操作失误不等于公司高层“明知故犯”。

与此同时,法院还堵住了Solong轮船东想钻的另一个空子,船东曾试图把公约条款里的“此类损失”解释得非常窄,非要精确预见撞上的是“Stena Immaculate”这艘特定的船才算数,但法官明确表示“此类损失”指的是撞船这类事故,而不是具体哪一艘船。即便如此,油轮方最终还是没能拿出证据证明Solong管理层“明知碰撞很可能发生”。所以,2000万美元的赔偿上限纹丝未动。

解读:LLMC第4条的门槛,为什么难打破?

国际海事公约(LLMC)第4条规定:只有当损失是船东故意造成的,或者船东明知很可能出事却仍然放任,才能取消赔偿上限。这个“明知”的门槛非常高,船上的操作失误,不等于公司高层“明知”,一个船员犯了错,不能直接推到整个公司头上,这就是为什么几十年来,能成功打破赔偿上限的案例少之又少,这套责任保护机制,在设计上就是“几乎牢不可破”的。

对货代的启示

虽然这个案子是关于船东责任的,但对货代和货主也有实际意义:

  • 承运人同样享有责任限制如果货物在运输中受损,承运人也可以援引国际公约(如《海牙-维斯比规则》)把赔偿压在一个较低额度内,除非你能证明承运人“故意”或“明知故犯”。

  • 高价值货物建议单独申报。如果你的货物价值远超承运人的赔偿上限,一定要在提单上明确写明货值,或者额外购买货运保险。否则一旦出事,承运人只会按最低标准赔。

  • 签合同的时候多看两眼责任条款。很多货代在和客户签的运输合同里,没有明确写“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归属。建议加上一句:“若承运人依据国际公约限制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货主自行承担或通过保险覆盖。”

案件后续还有悬念,英国海事事故调查局(MAIB)的完整调查报告尚未发布,全貌尚待厘清,而这艘引发连环爆炸的集装箱船Solong,已在火灾后被拖往比利时拆解报废,油轮Stena Immaculate受损后被出售给新船东,新船东计划将其修复后重新投入运营,民事赔偿的最终定论和总额,还需等待后续法律程序一步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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